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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有关要求ღ✿ღ◈,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ღ✿ღ◈,结合我省实际ღ✿ღ◈,我们制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ღ✿ღ◈,现印发给你们ღ✿ღ◈,请遵照执行ღ✿ღ◈。
第一条为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清洁能源消纳ღ✿ღ◈,保障光伏发电项目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ღ✿ღ◈,助力实现“碳达峰ღ✿ღ◈、碳中和”目标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ღ✿ღ◈,结合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实际ღ✿ღ◈,制定本实施细则ღ✿ღ◈。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ღ✿ღ◈、在配电网接入ღ✿ღ◈、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 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ღ✿ღ◈。
第三条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ღ✿ღ◈、投资企业原神凝光肉身待客ღ✿ღ◈、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ღ✿ღ◈、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ღ✿ღ◈,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ღ✿ღ◈。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ღ✿ღ◈、庭院投资建设ღ✿ღ◈,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ღ✿ღ◈;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ღ✿ღ◈、庭院投资建设ღ✿ღ◈,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ღ✿ღ◈、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ღ✿ღ◈;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ღ✿ღ◈、学校ღ✿ღ◈、医院ღ✿ღ◈、市政ღ✿ღ◈、文化ღ✿ღ◈、体育设施ღ✿ღ◈、交通场站ღ✿ღ◈、公路沿线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ღ✿ღ◈,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ღ✿ღ◈、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ღ✿ღ◈;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ღ✿ღ◈,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ღ✿ღ◈,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ღ✿ღ◈、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ღ✿ღ◈、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ღ✿ღ◈。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ღ✿ღ◈,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需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ღ✿ღ◈。
第六条各地要优化营商环境ღ✿ღ◈,规范市场秩序ღ✿ღ◈,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ღ✿ღ◈。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ღ✿ღ◈、消纳能力等因素ღ✿ღ◈,规范开发建设行为ღ✿ღ◈,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ღ✿ღ◈。
第七条省能源局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ღ✿ღ◈,负责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ღ✿ღ◈。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ღ✿ღ◈、公平接网ღ✿ღ◈、电力消纳ღ✿ღ◈、市场交易ღ✿ღ◈、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ღ✿ღ◈。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ღ✿ღ◈,推动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ღ✿ღ◈。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ღ✿ღ◈、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ღ✿ღ◈、调度能力优化ღ✿ღ◈、电量收购等工作ღ✿ღ◈,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ღ✿ღ◈。
第八条省能源局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ღ✿ღ◈,统筹考虑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ღ✿ღ◈,做好规划衔接ღ✿ღ◈,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ღ✿ღ◈、交通ღ✿ღ◈、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ღ✿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与运行的全过程监测ღ✿ღ◈,规范开发建设秩序ღ✿ღ◈,优化发展环境ღ✿ღ◈,根据发展新形势及时健全完善行业政策ღ✿ღ◈、标准规范等ღ✿ღ◈。
第九条市能源局应当在省能源局指导下ღ✿ღ◈,做好本区域新能源发展与省级能源ღ✿ღ◈、电力ღ✿ღ◈、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ღ✿ღ◈;负责相关政策的研究和解读ღ✿ღ◈,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ღ✿ღ◈;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ღ✿ღ◈、系统消纳条件ღ✿ღ◈、电网接入承载力ღ✿ღ◈、新能源利用率等ღ✿ღ◈,科学引导合理布局ღ✿ღ◈,指导电网企业做好电网配套改造升级ღ✿ღ◈。
第十条县(区)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ღ✿ღ◈,指导电网企业ღ✿ღ◈、项目业主ღ✿ღ◈、投资主体ღ✿ღ◈、设备厂商等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业务ღ✿ღ◈,协调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ღ✿ღ◈,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ღ✿ღ◈,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ღ✿ღ◈,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ღ✿ღ◈、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ღ✿ღ◈。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ღ✿ღ◈,应当征得农户同意ღ✿ღ◈,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ღ✿ღ◈,不得违背农户意愿ღ✿ღ◈、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ღ✿ღ◈。严禁在项目所依托房屋庭院产权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ღ✿ღ◈,以租用屋顶的名义使用业主自然人身份证等证件办理光伏贷款ღ✿ღ◈,杜绝导致人民权益受损ღ✿ღ◈、扰乱光伏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出现ღ✿ღ◈。
第十一条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政策要求ღ✿ღ◈,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ღ✿ღ◈,多措并举提升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ღ✿ღ◈,分区分层确定电网承载力等级ღ✿ღ◈,逐站ღ✿ღ◈、逐线ღ✿ღ◈、逐台区测算可接入容量ღ✿ღ◈,形成精确至台区的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ღ✿ღ◈,按月向同级备案机关和能源主管部门推送当月实际接入量ღ✿ღ◈、下一个月可接入容量及电网升级改造情况等信息ღ✿ღ◈,按月在门户网站ღ✿ღ◈、营业场所ღ✿ღ◈、网上国网App(网上地电App)等渠道对外公布经营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ღ✿ღ◈;主动接受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监督指导ღ✿ღ◈,定期报送当月并网明细及下月承载力报告ღ✿ღ◈;根据承载力评估结果及分布式光伏发展需要ღ✿ღ◈,及时开展电网升级改造ღ✿ღ◈,保障分布式光伏项目有序接网消纳ღ✿ღ◈。
第十二条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ღ✿ღ◈,自觉服从分布式光伏开发整体布局ღ✿ღ◈,优先在有可开放容量的区域内有序开发建设ღ✿ღ◈,自觉服从电网统一调度ღ✿ღ◈,并主动接受政府能源主管部门ღ✿ღ◈、项目建设所在场址所属行业主管部门ღ✿ღ◈、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ღ✿ღ◈。
第十三条分布式光伏项目设备厂商应按标准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ღ✿ღ◈,对设备质量负责ღ✿ღ◈,确保设备质量可追溯ღ✿ღ◈,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设备的出厂标准ღ✿ღ◈,所提供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手续ღ✿ღ◈。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做好相应的资金管理工作ღ✿ღ◈,妥善制定分布式光伏项目ღ✿ღ◈、配套储能项目的投资运营计划ღ✿ღ◈,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链ღ✿ღ◈,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项目ღ✿ღ◈。
第十四条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工作ღ✿ღ◈,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职责ღ✿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ღ✿ღ◈,共同推动分布式光伏安全高质量发展ღ✿ღ◈。
第十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ღ✿ღ◈,由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备案ღ✿ღ◈。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ღ✿ღ◈、高效原则ღ✿ღ◈,提高办事效率ღ✿ღ◈,提供优质服务ღ✿ღ◈。备案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ღ✿ღ◈,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ღ✿ღ◈,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ღ✿ღ◈、办理流程等ღ✿ღ◈,提高工作透明度ღ✿ღ◈,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ღ✿ღ◈。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ღ✿ღ◈,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ღ✿ღ◈,严格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ღ✿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ღ✿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ღ✿ღ◈,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ღ✿ღ◈,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原神凝光肉身待客ღ✿ღ◈,不得以备案ღ✿ღ◈、认证ღ✿ღ◈、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ღ✿ღ◈。
备案机关应参照电网企业推送的可接入容量ღ✿ღ◈,并按照备案顺序及时核减对应容量ღ✿ღ◈,直至不足最后一个项目备案容量为止ღ✿ღ◈。根据电网企业上报的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ღ✿ღ◈,对无法满足分布式光伏消纳的红色区域ღ✿ღ◈,备案机关应及时暂停备案ღ✿ღ◈,待红色区域消纳能力提升ღ✿ღ◈,红色区域消除后再恢复备案ღ✿ღ◈,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ღ✿ღ◈。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ღ✿ღ◈,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ღ✿ღ◈,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ღ✿ღ◈;备案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申博ღ✿ღ◈。ღ✿ღ◈、自有住宅权属证明ღ✿ღ◈、拟建项目自投资说明等ღ✿ღ◈。
非自然人户用ღ✿ღ◈、一般工商业ღ✿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ღ✿ღ◈,并在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上办理备案手续ღ✿ღ◈。备案时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ღ✿ღ◈、法人身份证ღ✿ღ◈、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ღ✿ღ◈。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ღ✿ღ◈,本细则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ღ✿ღ◈,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ღ✿ღ◈,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ღ✿ღ◈,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ღ✿ღ◈,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ღ✿ღ◈。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ღ✿ღ◈,仍应当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ღ✿ღ◈,并可按第五条有关要求灵活选择上网模式ღ✿ღ◈。
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ღ✿ღ◈、投资主体ღ✿ღ◈、建设地点ღ✿ღ◈、项目类型ღ✿ღ◈、建设规模ღ✿ღ◈、上网模式等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ღ✿ღ◈。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ღ✿ღ◈、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ღ✿ღ◈。
光伏项目投资主体要对提交的光伏项目建设地址ღ✿ღ◈、房产性质ღ✿ღ◈、并网规模等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ღ✿ღ◈,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ღ✿ღ◈,一经发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ღ✿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ღ✿ღ◈。已经备案的项目由所属电网企业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和能源主管部门给予撤销备案ღ✿ღ◈,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ღ✿ღ◈。
第十八条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ღ✿ღ◈,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ღ✿ღ◈。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ღ✿ღ◈:投资主体相同ღ✿ღ◈、备案机关相同ღ✿ღ◈、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ღ✿ღ◈、规模及内容明确ღ✿ღ◈。对于“光储充”等一体化项目ღ✿ღ◈,可试行光伏ღ✿ღ◈、储能ღ✿ღ◈、充电站合并备案ღ✿ღ◈。对同一投资主体依托同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清洁能源开发项目ღ✿ღ◈,相关项目核准(备案)主管机关可以依法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ღ✿ღ◈。自然人户用光伏也可以由电网企业合并办理备案ღ✿ღ◈。其余情况暂不支持合并备案ღ✿ღ◈。
同一用地红线内ღ✿ღ◈,通过分期建设ღ✿ღ◈、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ღ✿ღ◈,可分别备案并新增发电户ღ✿ღ◈,但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ღ✿ღ◈。
第十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ღ✿ღ◈,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ღ✿ღ◈。项目备案后ღ✿ღ◈,项目法人发生变化ღ✿ღ◈,项目建设地点ღ✿ღ◈、规模ღ✿ღ◈、内容发生变更ღ✿ღ◈,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ღ✿ღ◈,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ღ✿ღ◈。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ღ✿ღ◈,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ღ✿ღ◈,具体调整方式一事一议ღ✿ღ◈,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会商后复函确定ღ✿ღ◈。
市(县ღ✿ღ◈、区)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ღ✿ღ◈,视需要组织核查ღ✿ღ◈,及时清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ღ✿ღ◈。
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备案后应尽快建成并网ღ✿ღ◈,并网答复意见有效期为一年ღ✿ღ◈。对于超出并网答复意见有效期仍无实质推进的项目ღ✿ღ◈,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并网ღ✿ღ◈,由电网企业配合所在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清理ღ✿ღ◈,释放电网接入空间ღ✿ღ◈。
第二十条省能源局组织市(县ღ✿ღ◈、区)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有关要求ღ✿ღ◈,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ღ✿ღ◈,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ღ✿ღ◈,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ღ✿ღ◈,逾期未完成建档的ღ✿ღ◈,电网企业应暂停项目的结算工作ღ✿ღ◈。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按月推送相关信息至省能源局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ღ✿ღ◈;
非自然人户用ღ✿ღ◈、一般工商业ღ✿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ღ✿ღ◈,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核ღ✿ღ◈。
第二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ღ✿ღ◈,手续齐全ღ✿ღ◈,产权清晰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等各项前期工作ღ✿ღ◈,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ღ✿ღ◈,取得电网企业并网答复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ღ✿ღ◈。私自提前开工建设的ღ✿ღ◈,一经发现ღ✿ღ◈,电网不予并网ღ✿ღ◈。
第二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ღ✿ღ◈,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ღ✿ღ◈,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ღ✿ღ◈。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ღ✿ღ◈、权ღ✿ღ◈、利对等ღ✿ღ◈,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原神凝光肉身待客ღ✿ღ◈,不得采用欺骗ღ✿ღ◈、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ღ✿ღ◈。
第二十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ღ✿ღ◈,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ღ✿ღ◈、倾角与高度ღ✿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ღ✿ღ◈,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ღ✿ღ◈、消防ღ✿ღ◈、防水ღ✿ღ◈、防风ღ✿ღ◈、防冰雪ღ✿ღ◈、防雷等有关要求ღ✿ღ◈,预留运维空间ღ✿ღ◈。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ღ✿ღ◈、交通能源融合协同等建设模式ღ✿ღ◈。
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ღ✿ღ◈,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ღ✿ღ◈、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ღ✿ღ◈,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ღ✿ღ◈;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ღ✿ღ◈,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ღ✿ღ◈,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大阳城集团(中国)科技有限公司ღ✿ღ◈。ღ✿ღ◈、规划许可ღ✿ღ◈、节能评估等手续ღ✿ღ◈。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手续ღ✿ღ◈,建筑屋顶的荷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ღ✿ღ◈,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建设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占地应符合自然资源ღ✿ღ◈、生态保护ღ✿ღ◈、农业ღ✿ღ◈、林业ღ✿ღ◈、水利ღ✿ღ◈、交通等行业发展的相关要求ღ✿ღ◈。
第二十五条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ღ✿ღ◈、施工ღ✿ღ◈、安装ღ✿ღ◈、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ღ✿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ღ✿ღ◈,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ღ✿ღ◈、建设工程ღ✿ღ◈、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ღ✿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ღ✿ღ◈,严禁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非法转包ღ✿ღ◈、违法分包ღ✿ღ◈,避免造成工程质量降低ღ✿ღ◈。项目投资主体应自觉做好项目验收工作ღ✿ღ◈。
第二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光伏发电ღ✿ღ◈,ღ✿ღ◈,合理优化或者简化工作流程ღ✿ღ◈,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ღ✿ღ◈、技术标准规范等信息ღ✿ღ◈,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ღ✿ღ◈,落实接入服务责任ღ✿ღ◈,提升接入服务水平ღ✿ღ◈。电网企业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ღ✿ღ◈。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自建ღ✿ღ◈、共建原神凝光肉身待客ღ✿ღ◈、购买服务等方式灵活配置新型储能ღ✿ღ◈,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ღ✿ღ◈,优先采用“集中汇流ღ✿ღ◈、升压并网”方式接入电网ღ✿ღ◈。
第二十七条省能源局组织市(县ღ✿ღ◈、区)能源主管部门ღ✿ღ◈、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等有关单位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月发布和预警机制ღ✿ღ◈,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ღ✿ღ◈。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对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管ღ✿ღ◈,并提出监管建议ღ✿ღ◈。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ღ✿ღ◈,但是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ღ✿ღ◈,市(县原神凝光肉身待客ღ✿ღ◈、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摸底了解情况ღ✿ღ◈,省能源局进行汇总分析并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ღ✿ღ◈,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ღ✿ღ◈、用电负荷增长情况ღ✿ღ◈、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ღ✿ღ◈,综合制定解决方案ღ✿ღ◈。
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ღ✿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ღ✿ღ◈:(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ღ✿ღ◈,或者拖延接入系统ღ✿ღ◈;(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ღ✿ღ◈、可用容量ღ✿ღ◈、实际使用容量ღ✿ღ◈、出线方式ღ✿ღ◈、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ღ✿ღ◈;(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ღ✿ღ◈,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ღ✿ღ◈,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ღ✿ღ◈、规范ღ✿ღ◈;(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ღ✿ღ◈;(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ღ✿ღ◈。
第二十九条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ღ✿ღ◈,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ღ✿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ღ✿ღ◈、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ღ✿ღ◈。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ღ✿ღ◈;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ღ✿ღ◈,还应当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ღ✿ღ◈。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开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ღ✿ღ◈,投资主体应在并网前主动向电网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主体不得私自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范围之外的其他用电主体进行转供电ღ✿ღ◈。
第三十条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ღ✿ღ◈,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ღ✿ღ◈,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ღ✿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ღ✿ღ◈,电网企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ღ✿ღ◈,并告知其原因ღ✿ღ◈;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ღ✿ღ◈,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ღ✿ღ◈。逾期不回复的ღ✿ღ◈,电网企业自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ღ✿ღ◈。
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当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ღ✿ღ◈,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ღ✿ღ◈,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ღ✿ღ◈,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ღ✿ღ◈,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ღ✿ღ◈。
第三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ღ✿ღ◈,统筹考虑建设条件ღ✿ღ◈、电网接入点等因素ღ✿ღ◈,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接入系统设计方案ღ✿ღ◈。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ღ✿ღ◈,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ღ✿ღ◈。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太阳城ღ✿ღ◈,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ღ✿ღ◈,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ღ✿ღ◈、电网规划ღ✿ღ◈、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ღ✿ღ◈。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ღ✿ღ◈,电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ღ✿ღ◈,并说明原因ღ✿ღ◈。各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ღ✿ღ◈,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ღ✿ღ◈。
第三十二条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ღ✿ღ◈。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ღ✿ღ◈,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ღ✿ღ◈。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ღ✿ღ◈,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ღ✿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ღ✿ღ◈,电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ღ✿ღ◈,并告知其原因ღ✿ღ◈;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ღ✿ღ◈,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ღ✿ღ◈。逾期不回复的ღ✿ღ◈,自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ღ✿ღ◈。
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ღ✿ღ◈,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ღ✿ღ◈、规范ღ✿ღ◈,及时会同项目投资主体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ღ✿ღ◈,并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意见ღ✿ღ◈。
第三十三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ღ✿ღ◈,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ღ✿ღ◈。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ღ✿ღ◈,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ღ✿ღ◈。
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ღ✿ღ◈、可测ღ✿ღ◈、可调ღ✿ღ◈、可控”ღ✿ღ◈,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ღ✿ღ◈。电网企业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ღ✿ღ◈、上网电量分别计量ღ✿ღ◈,免费提供并安装计量表计ღ✿ღ◈。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ღ✿ღ◈,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ღ✿ღ◈,相关汇流设施申博ღ✿ღ◈、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ღ✿ღ◈。
第三十四条全额上网ღ✿ღ◈、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ღ✿ღ◈,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ღ✿ღ◈,合同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ღ✿ღ◈,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简化相关条款内容ღ✿ღ◈。按照有关规定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ღ✿ღ◈。
第三十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ღ✿ღ◈,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ღ✿ღ◈。涉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涉网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ღ✿ღ◈,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ღ✿ღ◈,经检测认证合格后ღ✿ღ◈,电网企业不得要求重复检测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ღ✿ღ◈,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复核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检测报告ღ✿ღ◈,并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检验ღ✿ღ◈,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ღ✿ღ◈。
第三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ღ✿ღ◈,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ღ✿ღ◈,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ღ✿ღ◈。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方面应当建立协同配合机制ღ✿ღ◈,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管ღ✿ღ◈。
第三十七条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的规划光伏电站ღ✿ღ◈、设计ღ✿ღ◈、运行方法研究ღ✿ღ◈,明确“可观ღ✿ღ◈、可测ღ✿ღ◈、可调ღ✿ღ◈、可控”技术要求ღ✿ღ◈,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ღ✿ღ◈,合理安排并主动优化电网运行方式ღ✿ღ◈。在影响电网安全稳定时ღ✿ღ◈,调度机构可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ღ✿ღ◈。
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ღ✿ღ◈,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ღ✿ღ◈,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ღ✿ღ◈。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ღ✿ღ◈,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ღ✿ღ◈,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ღ✿ღ◈;采取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ღ✿ღ◈,需加装防逆流装置ღ✿ღ◈。
具备条件的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ღ✿ღ◈,电网企业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根据产权分界点ღ✿ღ◈,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ღ✿ღ◈,提升信息化ღ✿ღ◈、数字化ღ✿ღ◈、智能化水平ღ✿ღ◈,以实现“可观ღ✿ღ◈、可测ღ✿ღ◈、可调ღ✿ღ◈、可控”ღ✿ღ◈,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ღ✿ღ◈,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ღ✿ღ◈。
第三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独立或者通过微电网ღ✿ღ◈、源网荷储一体化ღ✿ღ◈、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申博ღ✿ღ◈,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进行调度应当做到公开ღ✿ღ◈、公平ღ✿ღ◈、公正ღ✿ღ◈,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ღ✿ღ◈。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ღ✿ღ◈,发电ღ✿ღ◈、用电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申博ღ✿ღ◈、系统运行费用ღ✿ღ◈、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ღ✿ღ◈,公平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ღ✿ღ◈。
第三十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ღ✿ღ◈、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ღ✿ღ◈、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运行ღ✿ღ◈、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ღ✿ღ◈,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仅应当按照调管关系接受相应平台的远程调控ღ✿ღ◈,禁止擅自设置或者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ღ✿ღ◈,并加强涉网设备管理ღ✿ღ◈,配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ღ✿ღ◈,应向负荷或线路提供可靠的电力ღ✿ღ◈,不得擅自停运或者调整涉网参数ღ✿ღ◈。电能质量异常时ღ✿ღ◈,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调试恢复ღ✿ღ◈。
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ღ✿ღ◈、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ღ✿ღ◈,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ღ✿ღ◈,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ღ✿ღ◈,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ღ✿ღ◈,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ღ✿ღ◈。
第四十条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ღ✿ღ◈,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ღ✿ღ◈,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ღ✿ღ◈。
第四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监测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开展ღ✿ღ◈。市(县ღ✿ღ◈、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ღ✿ღ◈、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ღ✿ღ◈,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申博ღ✿ღ◈,填写申博ღ✿ღ◈、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ღ✿ღ◈。电网企业按照第四条规定做好分类统计和监测ღ✿ღ◈。
第四十二条省能源局指导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ღ✿ღ◈,按月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ღ✿ღ◈,并做好预测分析ღ✿ღ◈,引导理性投资ღ✿ღ◈、有序建设ღ✿ღ◈。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等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ღ✿ღ◈,市(县ღ✿ღ◈、区)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时协调ღ✿ღ◈、督导和纠正ღ✿ღ◈。市(县ღ✿ღ◈、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进行监测评估ღ✿ღ◈。
第四十三条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改造升级工作ღ✿ღ◈,应用先进ღ✿ღ◈、高效ღ✿ღ◈、安全的技术和设备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ღ✿ღ◈、设备回收与再利用ღ✿ღ◈,应当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ღ✿ღ◈、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ღ✿ღ◈,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申博ღ✿ღ◈,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ღ✿ღ◈。
第四十四条已并网发电的项目ღ✿ღ◈,停止发电时ღ✿ღ◈,投资主体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报备并尽快恢复发电ღ✿ღ◈。对连续超过六个月停止发电的项目ღ✿ღ◈,且经电网企业现场确认不具备继续发电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ღ✿ღ◈,由电网企业配合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清理ღ✿ღ◈,并由电网企业告知投资主体或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后办理销户ღ✿ღ◈。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的ღ✿ღ◈,须重新办理备案及并网手续ღ✿ღ◈。
第四十五条分布式光伏相关设施设备的生产ღ✿ღ◈、项目承建单位在省内应有必要的售后服务体系ღ✿ღ◈、售后服务网点ღ✿ღ◈,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明确的服务流程ღ✿ღ◈。在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后应将服务网点ღ✿ღ◈、售后服务电话等信息张贴在逆变器及其他便于查看的位置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人员负责光伏电站的运维和操作ღ✿ღ◈。各市(县ღ✿ღ◈、区)要积极鼓励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主体ღ✿ღ◈,根据服务半径统筹建设乡村能源服务站申博ღ✿ღ◈,保障项目运行维护安全有序ღ✿ღ◈。
第四十六条各市(县ღ✿ღ◈、区)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ღ✿ღ◈,参照本细则开展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开发建设管理等工作ღ✿ღ◈。农光互补ღ✿ღ◈、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ღ✿ღ◈。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ღ✿ღ◈,由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ღ✿ღ◈。本细则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ღ✿ღ◈,以本细则为准ღ✿ღ◈。实施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ღ✿ღ◈,从其规定ღ✿ღ◈。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ღ✿ღ◈,有效期两年ღ✿ღ◈。《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细则(晋发改新能源发〔2015〕999号)》同时废止ღ✿ღ◈。